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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亦可事后申请签证 ”第二十八条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接受申请后,一般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特殊情况,可以签发急。需要到申请单位或工厂进行调查的,不受两个工作日时间的限制。”
中国2004年9月颁布的《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以及进行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及其地方分会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签发原产地证书或产地证证明。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